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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连上律师 周连上,男,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从事法律服务十几年,知识面广,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实际应用能力很强,实战经验丰富,有较多的成功案例。近几年来致力于刑事案件,办理了刘某等人聚众斗殴案,孙某盗窃案,使被告人得到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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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周连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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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挪用公款的界定

  哪些行为是构成挪用公款的,这个我们对于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有一个很好的认识,对于一个罪名如何认定,主要就是看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以及行为,并且需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如果对这个进行了解,就能对企业员工是否挪用某些款项是否构成挪用公款有一定很好的界定。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了解企业员工挪用公款的界定

  一、企业员工挪用公款的界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

  二、挪用公款罪中公款的认定标准

  按照词典的解释,“公款”是指属于国家、机关、企业、团体的钱,或者解释为非私人而是公家的钱财。应该说这与挪用公款罪所规定的内容不尽相同,因为该罪第二款规定挪用救灾、抢险、扶贫、移民等款物的行为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故可认定此处的“公款”不单单指“钱”或者“钱财”,也包括一些特定的“物”。也有学者结合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将其定义为: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及由国家和集体管理、使用、汇兑、储存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同样,刑法第272条第二款和刑法修正案对第185条第二款的修定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依照本法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显然,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资金不是“公款”,但因为犯罪主体的原因也认定其资金为“公款”。所以说,“公款”可能不姓“公”,或者不是“款”。没有必要给刑法挪用公款罪所认定的“公款”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只需规定其范围即可。

  三、挪用公款罪的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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