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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连上律师 周连上,男,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从事法律服务十几年,知识面广,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实际应用能力很强,实战经验丰富,有较多的成功案例。近几年来致力于刑事案件,办理了刘某等人聚众斗殴案,孙某盗窃案,使被告人得到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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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周连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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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最高法院发布《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

法〔2016〕3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妇女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计生委于同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对其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进行。

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11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罪犯交付执行前因生活不能自理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根据《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织进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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